天津作协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天津市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全称是“天津市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天津市作家协会领导下的由从事网络文学交流、网络文学传播、网络文学研究与网络文学创作的个人、社会组织和文学团体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网络文学工作者与爱好者,致力于推动文化传承发展善作善成,积极投身于“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心系民族复兴伟业,热忱描绘新时代新征程的恢宏气象;坚守人民立场,书写生生不息的人民史诗;坚持守正创新,用跟上时代的精品力作开拓文艺新境界;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坚持弘扬正道,在追求德艺双馨中成就人生价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紧紧依靠广大网络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探索网络文学创作规律,提升网络文学审美价值,研究网络文学领域发展趋势、倡导网络文学行业自律,保护网络作家正当权益,调动网络作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网络文学健康发展,创作更多更好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推动文学事业的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网络文学的行业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主管单位是天津市作家协会,主管单位依照《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对专委会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办公地点在天津市作家协会。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专委会以履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为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一)组织网络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学习国家网络文化建设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学习与网络作家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网络文学创作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等。
(二)对网络文学领域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相关情况,通过天津市作家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网络文学界的正确意见、建议和诉求。
(三)引导会员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
(四)发现和培养网络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研究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天津市网络文学创作队伍。
(五)在天津市作家协会指导下,加强网络文学评论与理论研究,突出政治性,探索建立网络文学创作评价体系,遵循网络文学特点和规律开展创作研讨。
(七)鼓励和推介市作协审查合格的会员作品走向市场,推动会员作品的图书和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展示平台和转化途径,推进网络文学产业化发展。
(八)为会员提供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抵制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在天津市作家协会领导下,加强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行业作家协会的网络作家的业务部门联系和合作,开展联谊和交流等活动。
(十)做好对团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赞成本专委会的管理办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天津市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研究、批评、编辑及网络文学组织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会员推荐或本专委会两名会员介绍,专委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天津市作家协会党组审定,即为本专委会会员;
(四)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或文学团体,可向本专委会申请,由专委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天津市作家协会党组审定,即为本专委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专委会资源、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但需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专委会活动;
(五)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委员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程序办理,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专委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及取消会籍等事项采取公告形式。
第四章 组织
(一)决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天津市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小组及团体会员组织所属会员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根据《天津市作家协会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标准》,根据近五年时间内专委会会员综合情况计分,由评分靠前的会员组成,原则上委员人数占专委会会员总数的10%左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各组推举人选,报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常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必要时由主任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委员会不能如期召开会议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在专委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委会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专委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委员会委员和会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长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专委会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市作协党组审定。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委员会监督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内设小组等,在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天津市作家协会党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