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修改的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天津市作家协会第四届主席团的委托,作关于修改《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草案)》的说明,请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于上次召开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时修订,到现在已经过去了6年多。6年多来,我们遵照章程规定,认真开展工作,促进了作协的稳步发展,对繁荣发展我市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近几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作协的任务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加强改进和补充完善,《章程》的修改势在必行。
首先是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相继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重要思想,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总书记特别关心文艺工作,2014年10月15日,召开了党的文艺工作座谈会,发表了重要讲话;2016年11月30日,习总书记参加第十次文代会、第九次作代会,发表了重要讲话;2018年8月22日,习总书记出席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2019年习近平在看望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时又发表了重要讲话;2019年7月专门向中国作协成立70周年发了贺信;2020年9月22日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专家座谈会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外,2015年7月6日,习总书记在中央群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了群团要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近期,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对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为我们推动文艺工作、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必须牢牢坚持和把握。据此,我们对现行《天津作家协会章程》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必须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必须把握作协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工作实践上遇到新的矛盾问题。从上届代表代会以来作协的工作来看,虽然不断取得进步,做出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矛盾问题,比如在组织机构设置、会员作家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文学作品创作等方面,还存在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适当修改《章程》,旨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加强管理。
第三,着眼于面向未来发展的需要。作协的根本任务是“出人才、出精品”,这次《章程》的修改,就是要着眼贯彻落实天津市委文化强市的战略部署对作协的工作要求,着眼满足天津人民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要,着眼于对协会更加规范科学的管理的需要,以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释放作协的动能和潜能,发挥作协的凝聚作用。因此,利用此次代表大会,我们对《章程》进行了修改调整,增强《章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作协未来的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二、《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修改细节
本次《章程》修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既要总结经验规律,发扬优良传统,保持《章程》的总体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立足于新时代文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要通过对《章程》的修改和补充,使《章程》在内容上更加完善,在表述上更为准确,在具体操作上更符合实际,在指导工作实践上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使作协更好地团结我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出色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发展天津文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不懈努力,作出新的贡献!
为保证《章程》修改质量,市作协专门成立了《章程》修改起草工作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了一个修改草案,并提交第四届全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改草案向各位代表做一下说明。
现行《章程》为6章33条,经修改后,《章程》章数、条数不变,仍为6章33条,为让大家清楚修改情况,现将《章程》修改草案中修改之处作如下说明:(为方便说明,将现《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简称为“原文”,将修改后的《章程》简称为“草案”)
第一、关于《第一章 总则》的修改
1.第一条,关于天津市作家协会的性质,将原文中“天津市作家协会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的天津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改为“天津市作家协会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的天津市广大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并把最后一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前面加上“加强”二字,变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做这样的调整,是为了定性更准,语义更明确。
2.第二条,关于天津市作家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坚持方向、方针、原则等,将原文中“天津市作家协会是在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改为“天津市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体现意识形态工作对文艺工作的要求,紧跟其后加上“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文艺工作坚持的方向和方针仍然采用原表述,在方针之后,原文中“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天津市各界作家,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学创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等文字全部删除,改为“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作这样的改动,主要是参照了《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改动,体现了加强党对文艺工作领导,同时体现作为文化单位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新要求。
3.第三条中,将原文中“天津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改为“天津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按照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这样表述更加准确。
4.第四条关于宗旨、职能,原文表述是“天津市作家协会贯彻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对本市各区县、行业作家协会和本会会员联系、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参考《中国作协章程》、结合市作协深化改革方案,改为“天津市作家协会全面贯彻为作家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天津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在作协的职能表述上更加准确。此外,将该条原表述中“加强同中国作家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删除,相关内容作为任务移到第十二条。
5.原文在总则中没有第五条,修改草案中增加第五条,内容为“天津市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和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这里面参考了《中国作协章程》、并体现了天津市委关于作协机构改革的相关要求。
第二、关于《第二章 任务》的修改
6.原文第五条,改为修改草案第六条。新增“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作为首句,将“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改为“组织作家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前面加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里面体现了作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责任以及党对作家政治导向上的要求。
7.原文第六条,改为修改草案第七条。在原文中“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后面加上“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原文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创新,多出优秀作品,为人民奉献最好的精神食粮”改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创新,多出优秀作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同时,后面增加新内容:“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这也是机构改革过程中赋予作协的新任务。
8.原文第八条改为修改草案第八条,原文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删掉,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原文中“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和表现主体,不断创作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作品”删掉,改为“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这一修改,主要是体现习总书记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
9.原文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原文中“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改为“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原文中“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创作营造良好氛围”修改为“树立和发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价值引导。”体现了文学评论客观公正的要求,倡导文学评论要勇于批评敢于批评。
10.原文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原文“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发展和壮大我市文学队伍。”改为“加强文学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加强对网络作家等新文学群体的培养,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大力扶持少数民族作家,努力增强天津文学事业发展后劲。”这里主要讲文学队伍建设,表述更为全面,把网络作家群体也纳入进来。
11.原文第十四条移到《草案》第十一条。原文“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同步提高。”改为“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和网站等文学传媒。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思想,树立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样表述对阵地建设的要求更加明确具体。
12.将原文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原文“积极开展中外文学交流活动,踊跃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天津作家与世界各国作家的联系与沟通。”整体改为“积极开展文学交流活动。推进京津冀文学一体化发展,加强同中国作协和其他省市作家协会的文学交流,踊跃参与国际文学交流活动,增进天津作家与中外作家的联系与沟通。”文学交流活动分出了京津冀、中国作协、兄弟省市和国际几个层次类别,条理更为清晰。
13.原文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首句新增“加强自律维权工作”,将原文中“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改为“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章程”;将“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精简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将后面逗号改为句号;将“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改为“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作这样的改动,表述更为准确。
14.原文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原文中“组织全市性的文学评奖活动”,结合当前实际,改为“适时组织全市性的文学评比活动;将“对优秀的文学作品和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改为“对优秀的文学作品和人才给予表彰”。同时,补充一句,“积极组织推荐我市优秀作家和优秀文学作品参加全国性的主题创作和评奖活动。”
15.原文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原文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改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其余不变。
16.原文没有,新增加一条,列为第十六条,内容为“做好对基层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体现了文学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服务导向。
第三、关于《第三章 会员》的修改
17.原文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内容不变。(仍旧为“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18.关于会员申请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原文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原文中“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网络文学作品者,或长期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并且有成绩者”改为“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网络文学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突出成绩者” 。里面“理论研究”改为“理论评论”,“并且有成绩者”改为“有突出成绩者”,并删除“长期”2字;将原文中“由本人申请;区县(行业)作家协会、区县文化馆推荐;本协会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全国作家协会会员一人以上介绍,即可申报会员。”改为“由本人申请,由各区(行业)作家协会或宣传文化部门推荐,或由本协会2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1人以上介绍,即可申报会员。”通过修改,并列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防止产生歧义。原文中“经会员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修改为“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作协党组审议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即为本会正式会员。”审批程序增加了“报作协党组审议批准”这一项。原文中“会员有义务交纳会费和提供作品。”这一句删掉,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将在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原文中“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凡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为当然会员。”改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凡调入本市工作、生活的,经向协会报备确认后,为协会当然会员。其他省级作家协会会员调入天津工作、生活的,可向本协会提出转会申请。”对当然会员确认和转会做出了明确规定。
19.原文第十七条,改为修改草案第十九条。原文中将“并具备条件的行业或企业协会”改为“并具备条件的各区或行业协会”,其余不变。
20.原文第十八条,改为修改草案第二十条。原文中“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义务”中,改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向本会提供作品的义务”“委托”改为“委托工作”;把原文第十六条中“会员有义务交纳会费和提供作品”移接到这里,并只要求向本会提供作品,不再要求交纳会费。会员的权利不变。
21.原文第二十条改为修改草案第二十一条,将原文中“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解决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为“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去掉“协调解决纠纷”中“解决”二字,表述更为准确。
22.原文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为修改草案的第二十二条。原文第二十条中,将“会员享有退会自由”,改为“会员有退会自由”;将原文二十一条中“会员退会时,须有本人出具书面申请,由会员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改为“会员退会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原文第二十二条合并到该条第二段,并将“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程序办理,取消其会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改为“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会籍”改为“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23.原文第二十二条改为修改草案第二十三条,将“会员入会、退会及取消会籍等事项实行公示制度。”将 “实行公示制度”改为“采取公告形式”。告知的方式和途径更多,便于大家及时查询有关信息。
第四、关于《第四章 组织》的修改
24.原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为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将原文第二十三条中“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改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将“(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改为“(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将“(四)选举和产生委员会”改为“(四)选举产生委员会。”将原文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在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简化为“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会员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原第二十五条中“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这一句作为单独条目,变更为修改草案第二十五条,将原第二十五条中“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行使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选举主席、副主席;通过增补和更换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事项。”改为“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三)批准委员会个人委员的变更和增补;(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同时,修改草案中,增加“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作出以上的修改,主要是和中国作协章程保持一致,使条文更加合法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操作。
25.将原文第二十五条中“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这一句单独列出来,作为修稿草案第二十五条。
26.原文第二十六条参照《中国作家协会章程》进行修改,将“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会员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改为“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个人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委员会不能如期召开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召开。”做这样的修改,表述清晰、合法合理,且便于操作。
27.将原文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合为草案第二十七条,原文二十七条中“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及原文二十八条中“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合改为“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根据任务需要举行。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28.原文第二十八条已合并,新增内容作为修改草案第二十八条,新增内容为“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9.原文第二十九条仍为修改草案第二十九条,原文“本会必要时设名誉职务和荣誉委员。”改为“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删掉“荣誉委员”一项,并新增“其具体人选由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关于《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的修改
30.原文第三十条仍为修改草案第三十条,原文“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中删除“(二)会员会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两项;将原文中“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服务。”进行删除。
31.原文三十一条不做修改,仍为修改草案第三十一条。
第六、关于《第六章 附则》的修改
32.原文第三十二条仍为修改草案第三十二条。由于文学馆的新建入住,我们专门设计了会徽。因此在这里增设了会徽的内容。在原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天津市作家协会会徽图案内容为:以“津”字构型,形如以手握笔进行书写,象征书写美丽天津、繁荣文学事业。”
33.原文第三十三条不做修改,仍为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内容为“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天津市作家协会委员会。”)
说明完毕!现将《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提请各位代表讨论。
天津市作家协会第四届主席团
2020年11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