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的天津市广大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按照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全面贯彻为作家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天津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防止和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组织作家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创新,多出优秀作品,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价值引导。
第十条 加强文学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加强对网络作家等新文学群体的培养,关心青年作家成长,大力扶持少数民族作家,努力增强天津文学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和网站等文学传媒。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思想,树立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文学交流活动。推进京津冀文学一体化发展,加强同中国作协和其他省市作家协会的文学交流,踊跃参与国际文学交流活动,增进天津作家与中外作家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三条 加强自律维权工作。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四条 适时组织全市性的文学评比活动,对优秀的文学作品和人才给予表彰。积极组织推荐我市优秀作家和优秀文学作品参加全国性的主题创作和评奖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十六条 做好对基层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网络文学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由本人申请,由各区(行业)作家协会或宣传文化部门推荐,或由本协会2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1人以上介绍,即可申报会员。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作协党组审议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即为本会正式会员。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凡调入本市工作、生活的,经向协会报备确认后,为协会当然会员。其他省级作家协会会员调入天津工作、生活的,可向本协会提出转会申请。
第十九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条件的各区或行业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作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向本会提供作品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程序办理,终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会、退会及取消会籍等事项采取公告形式。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天津市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地或本系统所属会员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委员会个人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个人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委员会不能如期召开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每年根据任务需要举行。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
TIANJIN WRITER'S ASSOCIATION
天津市作家协会会徽图案内容为:以“津”字构型,形如以手握笔进行书写,象征书写美丽天津、繁荣文学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天津市作家协会委员会。